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1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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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1190號債權人 李銀靜 上列債權人李銀靜因與債務人 林乾雄 等七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李銀靜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請求利息自106年4月28日,及年利率百分之六之依據。
二、按一般債務如未約定清償期及利率,其利息之請求,應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承上-如同意依一般債務請求清償期及利率,併請具狀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繕本18份到院。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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