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7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7119號聲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紅寶石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原名紅寶石企業有限公司)、 曾璿智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載明原名稱及變更後新名稱之相對人紅寶石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原名紅寶石企業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