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18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18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易字第184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宗雄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續字第4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高宗雄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毛妍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書記官陳蓉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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