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司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司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算展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司字第32號聲請人甲○○(五環金屬有限公司清算人)
之一上列聲請人聲請五環金屬有限公司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三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五環金屬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狀意旨略以﹕聲請人於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經被選任為五環金屬有限公司清算人,已向鈞院陳報准予備查在案,茲因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迄今尚未對本件清算申報作為核定稅額決定,未有明確之稅捐金額以供辦理清償情事,完成清算手續,爰依法聲請展期等語。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福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4年1月31日
書記官張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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