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重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登記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原告丙○○
己○○○乙○○○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石宜琳 律師右三人共同複訴訟代理 沙慧貞 律師被告戊○○○
丁○○庚○○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錦樹 律師右三人共同複訴訟代理甲○○律師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1月3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郭光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
書記官翁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