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4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49號聲請人佑昆紡織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催字第228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4年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月31日
書記官陳春銘┌──────────────────────────────────────────────────────┐│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14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麒紡實業有限公司李│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93年10月5日│107,162元│0000000││││秀麗│限公司泰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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