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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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大同綜合訊電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乙○○
號相對人甲○○
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六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台幣貳萬貳仟玖佰元,其中新台幣壹萬叁仟叁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台幣陸仟玖佰元,其中新台幣叁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①民國96年1月6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金額新台幣(下同)22,900元分十二期給付,第一期於96年1月8日支付2,000元,第二期自96年2月起至第十二期96年9月止於每月10日各支付1,900元,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相對人僅支付第一期至第五期共計9,600元外,其餘經提示未獲付款,未到期部份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聲請人13,300元,②民國96年3月20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金額6,900元分六期給付,第一期於96年3月22日支付1,150元,第二期自96年4月起至第六期96年8月止於每月10日各支付1,150元,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相對人僅支付第一期至第三期共計3,450元外,其餘經提示未獲付款,未到期部份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聲請人3,450元,為此提出本票2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第124條、第65條第2項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趙淑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一、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二、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書記官高建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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