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中交簡字第40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中交簡字第40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中交簡字第406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有成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速偵字第64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有成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張有成於民國103年10月10日凌晨1時許,在臺中市○○區○○路(張有成於警詢、偵訊中所稱「東瓜路〈應為『冬瓜路』之誤載〉」乃臺中市99年縣市合併前,因向上路跨越○○○區○○路多名,「冬瓜路」僅係民眾對於其中一段道路之稱呼,並非道路行政劃分上之正式名稱,嗣於縣市合併後為避免一路多名滋生困擾而均以向上路為名)上某廟宇內飲用玻璃瓶裝啤酒2瓶後,知悉飲酒後將導致其注意力減低、反應能力變慢,若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行駛於道路上,隨時有致他人死、傷之危險,且服用酒類後,吐氣所含酒精成分超過法定限制標準,即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行駛於道路上,竟基於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相當程度,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公共危險犯意,於同日凌晨1時10分許,自上開飲酒處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駛於道路上,嗣於同日凌晨1時31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與東大路交岔路口時為警攔查,並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2毫克,而查悉上情。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有成於警詢、偵查中皆坦承不諱(見偵卷第12頁至背面、第30頁至背面),此外,復有職務報告、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103年10月10日第GJ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等在卷可參(見偵卷第10、15至16頁),堪認被告上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張有成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前曾於91、93年間分別因違背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分別判處罰金與有期徒刑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對於人之控制、反應能力在飲酒後,將受一定程度影響,若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行駛於道路上,即具有一定危險性甚為明瞭,且其於警詢中亦自陳知悉酒後不得駕車(見偵卷第12頁),則被告犯本案,顯有漠視法規及其他用路人之安全,本不足取。此外,參諸交通部運輸研究所79年8月對駕駛人行為之研究(酒醉駕車對駕駛行為分析研究)指出,吐氣每公升含有酒精0.25毫克即相當於血液中酒精濃度(BloodAlcoholConcentration,簡稱
BAC)百分之0.05(亦即每100毫升血液中含50毫克酒精),而人體BAC到達百分之0.08至百分之0.15時,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判斷力嚴重受到影響、體能與精神協調受損、駕駛之體能困難增加,對心理行為之影響則為產生情緒異常現象、步伐不平穩、言語不清、反應惡劣、記憶及判斷力受損、精神處於錯亂狀態等情,而本案被告經警查獲後,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72毫克,經換算BAC值為百分之0.14,參以前述研究結果,被告本案飲酒後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其駕駛能力受影響程度及對於公眾安全所潛藏之危險性非低,兼以被告本次犯罪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良好,而其本案危險駕駛行為過程中,幸未實際發生車禍事故,暨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犯罪動機、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徒刑易科罰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郭振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蘇文熙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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