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6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6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5646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蔡志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肆佰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於95年11月6日與最大債權銀行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竹商銀)與眾債權人等(含聲請人)簽立協議書1紙。就聲請人而言,其債務發生原因為:信用卡,佔聲請人之協商債權比例為百分之100,並以金額25802元為協議金額。倘如未依協議書條件為清償,則依協議書第3條約定各債務並回復依各債權銀行原契約約定辦理,申言之,債權人即可依原契約條件如利率、違約金等復向債務人追償,先予敘明。
㈡、惟查,本件債款於96年8月24日時轉入催呆款,而相對人所繳之金額僅得沖入至95年1月9日止之本息,於此之後再未有金額沖償本息,是相對人毀約事實無疑,所欠餘款計25404元。次查,本件原契約為信用卡約定條款,約定年息以年息百分之20計息,如有遲延繳款者,則按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計算違約金。至此,相對人既已毀約,聲請人自得依原契約條款之條件請求相對人清償前開本息與違約金。
㈢、綜上所述,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懇請鈞院鑒核並迅賜支付命令,以維權益,至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協議書、帳務資料、原契約條款。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書記官施玉卿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564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蔡志成│自104年9月1│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25404││日起││.99│││元│├──────┼──────┼───────┤││││自民國(下同)│至104年8月31│按年息百分之20│││││95年1月10日│日止││││││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蔡志成│自95年1月10│至104年8月31│按月給付違約金│││25404││日起│日止│150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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