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159號債權人高雄市杉林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劉永安 代理人 張厚泉 債務人 李春進 債務人 李小鎮
一、債務人李春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六七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八六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二一八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李春進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小鎮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