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0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064號原告 何枝民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怡夙 發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331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57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7,4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萬6,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