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162號債權人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治揚群欣外科診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群欣外科診所係為獨資或合夥?並提出其最新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服務費之計算期間及計算式為何?
三、請釋明相關費用所指為何?並提出相關費用之單據。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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