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605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052號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務人 李達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捌萬壹仟零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六百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前於民國113年02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0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881,019元,及自民國114年0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0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收取違約金新臺幣600元,每次違約狀態以三期為限。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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