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021號
債權人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非訟代理人 戴安妤
債務人 林宏儒
林化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捌仟玖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利率計收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