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602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021號

債權人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非訟代理人 戴安妤

債務人 林宏儒

林化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捌仟玖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利率計收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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