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26號聲請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蘇澳分行法定代理人 簡碧娟 代理人 黃正欽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司催字第62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書記官涂菀君┌─────────────────────────────────────┐│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2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保利富有限│玉山商業銀│104年9月30日│900,000元│0000000││││公司張日│行光復分行│││││││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