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70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70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70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理人 沈執玄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明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元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肆仟貳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零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肆仟叁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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