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1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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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155號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郭芳楠 債務人 陳春美 (即 朱文毅 之繼承人)債務人 朱自清 (即朱文毅之繼承人)債務人 朱自揚 (即朱文毅之繼承人)債務人 朱自璿 (即朱文毅之繼承人)債務人 朱自淳 (即朱文毅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計新臺幣捌仟貳佰伍拾伍元迄今未清償,故請求對繼承人等核發支付命令等語。惟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卷證資料所示,經本院民國104年10月5日核發債權憑證之繼續執行紀錄表已載明原債務人朱文毅業已於99年2月5日死亡,改列繼承人陳春美、朱自清、朱自揚、朱自璿、朱自淳為債務人等語,故聲請人請求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書記官葉淑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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