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交附民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06號原告 王秀英 訴訟代理人 許君萍 被告 郭安紘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4年度交簡字第3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李奕逸法官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壽君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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