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15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1595號債權人高雄市美濃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華玉 代理人 蔡相如 債務人 孫德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佰零玖萬壹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六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及已核算未受償利息新台幣貳佰壹拾萬柒仟玖佰陸拾陸元及違約金新台幣肆拾萬陸仟柒佰伍拾柒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