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交簡附民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82號原告 郭易昇 被告 劉春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2年度交簡字第98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吟
法官鄭伊倫法官何一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書記官胡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