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交簡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交簡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中交簡字第24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四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為事實欄內關於「沿臺中市○○區○○路外側快車道由東南方往西北方直行而至」,應更正為「沿臺中市○○區○○路慢車道由東南方往西北方直行而至」。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內關於「沿臺中市○○區○○路慢車道由東南方往西北方直行而至」,雖誤載為「沿臺中市○○區○○路外側快車道由東南方往西北方直行而至」,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開說明,是予裁定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楊文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伸蔚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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