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5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592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
樓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6年9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4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9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書記官陳淑女┌──────────────────────────────────────────────────┐│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96年度催字第455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