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字第7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簡字第75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文憲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5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文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零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何世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