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0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0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04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風化案件(104年度偵字第204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執聲字第7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現金新臺幣壹仟玖佰元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彭宇(聲請書誤載為 彭宇禎 )因妨害風化(聲請書記載為營利姦淫猥褻)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2046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4年2月13日確定,105年2月1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現金新臺幣(下同)1,
900元(詳104年度保管字第80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係犯罪所得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妨害風化案件,業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2046號為緩起訴處分,並依職權送再議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於104年2月13日以104年度上職議字第1225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105年2月1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處分書及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附卷可稽。
而扣案之現金1,900元(詳104年度保管字第80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係被告所有,且為其因上開犯罪所得之物,業經被告供承在卷,核與證人即男客 林辰運 、按摩小姐黃淑靖於警詢之證述相符,並有員警職務報告可佐。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施懷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晉發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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