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0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0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02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LEQUANGTRUNG(黎光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聲沒字第27號、104年度毒偵字第3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陸包(總驗餘淨重柒點零柒肆伍公克,含包裝袋陸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查本件扣案之透明結晶6包送行政院衛生署(現改制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均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總驗餘淨重7.0745公克),有該局104年10月8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屬違禁物。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另包裝毒品之袋子,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巫惠穎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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