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8年度豐補字第9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補字第969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24,800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8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台中縣○○鄉○○路○段○○○號)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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