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重附民上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3年重附民上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重附民上字第3號上訴人中藝國際影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惠麗 訴訟代理人 張豐榮
賴威志 被上訴人尼索美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 張志遠 代理人8樓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著作權法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1年度智附民字第1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審理第23條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刑事訴訟經裁定駁回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原審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後,亦經駁回上訴。揆諸上開規定,本件上訴人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汪漢卿
法官蔡惠如法官陳容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書記官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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