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嘉小移調字第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丙○○
            號
代 理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嘉小移調字第37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4月22日下午2時18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林朝雄
  通   譯 鍾若喬
  調解委員  盧文堂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丙○○ (詳報到單)
  代 理 人 乙○○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聲明陳述同前。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答辯同前。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
  退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依法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捌萬壹仟肆佰柒拾柒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月計付參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
  高以六期為限。
三、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林朝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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