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213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2136號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4月22日下午3時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定安
  書 記 官 楊銘仁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零貳拾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約定書、貸放明細歸戶查
詢、催收明細查詢、呆帳記錄查詢及貸放主檔資料查詢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到場亦不爭執,本院
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書記官楊銘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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