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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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發還提存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162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張壯吉 相對人 陳献章楊世仁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5年度裁全字第850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擔保金以本院106年度存字第32號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以本院106年度執全字第3號實施假扣押強制執行。茲因聲請人已撤回假扣押強制執行,並聲請本院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即本院106年度司聲字第99號),為此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陳献章會計師為原債務人楊世仁之遺產管理人,於106年3月29日聲請本院列其為相對人為行使權利之通知,另於同年5月17日列其為相對人向本院聲請裁定返還擔保金。惟查,原債務人楊世仁曾經利害關係人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618號裁定選任陳献章會計師為遺產管理人,嗣於105年10月7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同案號裁定撤銷,並駁回聲請,是陳献章會計師已非具楊世仁之遺產管理人身分,則聲請人以陳献章會計師為楊世仁之遺產管理人為行使權利之通知,無從認定已生合法催告之效力,至本件聲請裁定返還擔保金,其當事人適格顯有欠缺,難認適法,是本件聲請返還擔保金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曾怡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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