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救字第1號聲請人 陳彥森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法對訴訟救助漏未規範,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以下有關訴訟救助之規定(最高法院101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101年度台聲字第900號裁定要旨參照)。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是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者,其再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法院就其有無資力,應無庸再審查(法律扶助法第63條修正理由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結果認聲請人之資力符合扶助之標準而准予全部扶助,有聲請人所提出審查決定通知書可憑,且依聲請人之本票裁定聲請狀所載內容及所附之本票觀之,聲請人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揆諸前揭說明,其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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