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5年度六小字第195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六小字第195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賴沛興
被   告  翁雲飛楊治沅 之繼承人
       楊酃 即楊治沅之繼承人
上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翁淑慧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翁雲飛、楊酃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楊治元 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
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壹仟陸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柒仟伍
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另
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台幣叁佰元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楊治元之遺產範圍
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書記官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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