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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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重勞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退休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上訴人 孫振宇 被上訴人台灣奧黛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宗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民國109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
1條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及補正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變更或廢棄之聲明,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及以書狀表明上訴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定並於110年1月1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上訴聲明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
勞動法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
書記官蘇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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