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416號原告 謝志宏
林盈君 杜麗芳 王俊雄 許麗香 王志強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鄒易池 律師被告 張雅雅
蔡雪貞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緒倫 律師
蘇意淨 律師 劉力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壹萬壹仟壹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玖佰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
書記官唐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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