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9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96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號12樓法定代理人 施維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鄒譯萱 住同上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謝淑如 即彰化縣私立快樂學校幼兒園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
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謝淑如即彰化縣私立快樂學校幼兒園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謝淑如即彰化縣私立快樂學校幼兒園設址於彰化縣芳苑鄉,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