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醫簡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醫師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醫簡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森永上列被告因違反醫師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5981號、第16322號),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原案號:102年度醫訴字第4號)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改行簡易程序審理,逕行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詳本院102年度醫訴字第4號卷第17頁正面)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醫師法第28條前段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罪。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再按醫師法第28條所謂之「醫療業務」,係指以醫療行為為職業者而言,乃以延續之意思,反覆實行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當然包含多數之行為,是該條所謂之執行醫療業務,立法本旨即包含反覆、延續執行醫療行為之意,故縱多次為眾病患為醫療行為,雖於各次醫療行為完成時,即已構成犯罪,然於刑法評價上,則以論處單純一罪之集合犯為已足(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169號判決參照)。被告自102年1月下旬某日起迄102年11月7日前某日止,多次對病患執行醫療業務之行為,係以相同之方式反覆延續進行其業務,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執行醫療之舉措,仍認應評價為包括一罪之集合犯。
三、爰審酌被告曾於99年間因犯醫師法第28條前段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5月31日以99年度偵字第6007號緩起訴處分書予以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憑,竟再度為本案犯行,惡性非輕,惟念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目前尚無因其醫療行為損及病患生命、身體之具體情事,兼衡其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詳警卷第1頁正面)、有高齡父母、配偶、二名就學中及一患有癲癇未成年子女需扶養(詳本院102年度醫訴字第4號卷第17頁正、反面)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而公訴人雖僅求處被告應判決有期徒刑6月,被告亦同意公訴人上開求刑(詳本院102年度醫訴字第4號卷第17頁正面),惟因被告於三年內竟二度為同一犯行,為達遏止其再為同一犯行之刑罰目的,本院認應另為併科罰金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供其非法執行醫療業務時所使用之藥械,此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明在卷(詳警卷第2頁正面、本院102年度醫訴字第4號卷第17反面),應依醫師法第2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至於扣案之假牙一批,係他人交付被告處理之物,與本案犯行無關,業據被告陳稱在卷(詳本院102年度醫訴字第4號卷第17反面),爰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醫師法第28條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美滋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醫師法第28條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之藥械沒收之。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生或畢業生。
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
三、合於第11條第1項但書規定。
四、臨時施行急救。┌────────────────────────────┐│附表:│├──┬────────┬──┬───┬─────────┤│編號│物品名稱│數量│所有人│備註│├──┼────────┼──┼───┼─────────┤│1│客戶資料│1本│甲○○││├──┼────────┼──┼───┼─────────┤│2│收據│1批│同上││├──┼────────┼──┼───┼─────────┤│3│診療器具│1批│同上││├──┼────────┼──┼───┼─────────┤│4│藥水│1批│同上││├──┼────────┼──┼───┼─────────┤│5│消毒鍋│1台│同上││├──┼────────┼──┼───┼─────────┤│6│消毒箱│1台│同上││├──┼────────┼──┼───┼─────────┤│7│診療器材│1批│同上││├──┼────────┼──┼───┼─────────┤│8│診療椅│1台│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