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非訟代理人丁○○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乙○○、丙○○、甲○○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繳非訟代理人 許進賢 之委任狀。
㈡請補繳最新土地登記簿謄本正本。
二、本通知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通知正本,影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劉邦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書記官王宣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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