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審交易字第3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審交易字第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審交易字第31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度偵字第43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以務農維生,需以駕駛動力機械為附隨業務之人,於民國97年4月4日15時25分許,未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駕駛堆高機之動力機械,沿南投縣○○鄉○○村○○街○○○巷口前,由西向北左轉,理應注意禮讓直行之車輛,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於注意及此,未注意由乙○○所騎乘由北往南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輕機車,於行經上址巷口時,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而發生碰撞,致乙○○人車倒地後,因此受有左脛腓骨開放性骨折之傷害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所涉犯之業務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具狀表示本案因雙方已達成和解,而聲明撤回告訴,有其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考,揆諸前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交通法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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