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字第7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759號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付字第2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有價證券及傷害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7月、3年7月25日、2年9月及10月確定,合併刑期為有期徒刑9年9月25日,於89年6月17日入監執行,嗣於96年3月15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因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檢具法務部矯正司96年3月15日法矯司字第0960905563號函附台灣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件。經本院審核結果,認為並無不合。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陳憲裕法官高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淑時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