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51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51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件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8年度司促字第35118號)(一)緣相對人乙○○分別於1、民國94年5月24日向聲請
人借款額度最高以新臺幣30000元整為限。按年息18.2
5%固定計算之利息,每月結算乙次,並於約定之每月最低應付款繳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00%)截止日之翌日直接計入借款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金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00%計付。及於2、民國94年5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3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共95期,月付金金額自第一期至倒數第二期,依借款額度之2%計算,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及相關費用,利息按年息18.25%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上開相對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57944元整,其餘部份
詳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附表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自民國95年04│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30000││月25日起│││││元│││││├──┼───┼─────┼──────┼──────┼───────┤│2│新臺幣│乙○○│自民國95年05│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八│││27944││月24日起││點二五│││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自民國95年06│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7944││月2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