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交聲字第4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8年度交聲字第4248號受處分人甲○○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原處分機關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板監裁字第裁41-C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條例)所稱之汽車,依條例第3條第8款規定包括機器腳踏車;而汽(機)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下同)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條例第5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另汽車駕駛人違反處罰條例第53條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記違規點數3點,條例第63條第1項第3款亦規定甚明。
次按行為人有條例之情形者,「應填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以下簡稱舉發通知單),並於被通知人欄予以勾記,當場舉發者,應填記駕駛人或行為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車主姓名、地址、車牌號碼、車輛種類。被查獲之駕駛人或行為人為受處分人時,應於填記通知單後將通知聯交付該駕駛人或行為人簽名或蓋章收受之;拒絕簽章者,仍應將通知聯交付該駕駛人或行為人收受,並記明其事由及交付之時間;拒絕收受者,應告知其應到案時間及處所,並記明事由與告知事項,視為已收受」,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1條第1項第1款仍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於民國98年9月25日11時30分,行經臺北縣新店市○○路與安民街口因駕車行經有燈號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舉發通知單係記載「紅燈左轉」),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新店分隊員警當場攔停,並以上開車輛有違反條例第53條第1項規定之行為掣單舉發;嗣經受處分人於應到案日期前向原處分機關提出申訴,原處分機關仍認受處分人有上開違規行為,乃於98年11月16日,以板監裁字第裁41-C00000000號裁決受處分人罰鍰18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受處分人不服,於法定期間內具狀聲明異議。
三、異議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固不否認騎乘所有之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於上揭時地,有行經該路口並為舉發員警攔停之事實;惟陳稱當時確實有兩段式左轉,並在安民街口停頓2-
3秒時間待綠燈始緩慢前進要左轉,並非闖紅燈,更不是紅燈左轉,且舉發員警並未立於明顯處,而係突然從路旁竄出,因此對裁罰不服等語。
四、經查:
(一)受處分人固不否認於上開時地,騎乘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行經該路口並左轉至安康路之事實,此有其異議狀自陳在卷可稽,並有舉發通知單附卷足憑,應堪信其為真實;惟陳稱當時有依規定兩段式左轉,乃係舉發員警舉發有誤。
(二)交通警員製單舉發違反條例所列之違規事實,本質為行政處分,係公務員基於職務上權力,依法就特定具體事件所為公法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基於公務員為公法行為具有公信力之原則,該行政處分當可被推定為有效,其據以依法處分之事實亦應認定為正確無誤,本此公信原則,乃立法者賦予行政機關制定違反道路交通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使執勤警員得立即處分以維交通秩序、安全之行政目的,反之,若謂公務員一切行政行為均需預留證據以證其實,則國家行政勢必窒礙難行。再從受處分人提供之舉發地點照片觀之,受處分人將舉發員警當時所站之位置明確標出,而從該角度清晰可見安康路與安民街之交岔路口,亦可看到安民街之交通燈光號誌應係兩兩相對同步變換,且無視線障礙物,受處分人紅燈左轉之違規行為應為舉發員警當時視線所及,舉發過程亦有舉發機關98年11月10日北縣警店交裁字第0980058487號函證述在卷,從而,本件事證明確,受處分人騎乘機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之違規行為,堪予認定。
(三)受處分人雖拒絕簽收舉發通知單,惟舉發員警已明確告知應到案時間及處所,並記明事由與告知事項,此有舉發通知單通知聯上註明「拒簽收」、「已告知其應到案時間及處所」等字樣在卷可證,則依前揭說明,應視為已收受,舉發程序已合法。至於舉發員警之舉發技巧縱有瑕疵,此為舉發機關之權責,本院無從置喙,受處分人可由行政申訴管道督促改進。然違規事實明確,受處分人所辯,殊不足採,上揭違規闖紅燈(紅燈左轉)行為,堪以認定,應依法處罰。
五、綜上所述,本件受處分人既有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之情形,原處分機關依條例第53條第1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裁處受處分人罰鍰1800元,記違規點數3點,核無違誤。本件受處分人之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交通法庭法官呂政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欣穎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