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附民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254號原告乙○○被告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上列被告,因97年度上訴字第5657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蘇隆惠
法官楊力進法官許永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采廷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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