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字第131號上訴人乙○○(即 姜禮球 )訴訟代理人 陳祖德 律師被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 律師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三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四萬六千零五十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梁玉芬法官楊豐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書記官殷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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