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2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審易字第2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易字第221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俊豪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0年5月24日109年度審易字第22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邱俊豪(下稱上訴人)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24日以109年度審易字第221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罪在案,並於110年6月12日合法送達判決予上訴人,上訴人不服該判決而於110年6月30日具狀聲明上訴,惟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於110年8月31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該裁定於110年9月3日合法送達予上訴人,有本院裁定及送達證書可憑,然上訴人未於所定期間內為補正,迄今亦仍未補正,依前開說明,其本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宏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