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續收字第264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續予收容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續收字第2642號聲請人內政部移民署代表人 邱豐光 代理人 陳韋志 相對人PANDIYANRAJESHKANNAN(印度籍)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續予收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000000000續予收容。
理由┌───────┬────────────────────┐│收容期間│受收容人自民國109年11月28日起暫予收容,│││聲請人於該期間屆滿5日前聲請續予收容。│├───────┼────────────────────┤│具收容事由│受收容人有下列得收容之事由(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1項):│││█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受外國政府通緝。│├───────┼────────────────────┤│無得不予收容之│受收容人未符合下列得不予收容之情形(入出││情形│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1.精神障礙或罹患疾病,因收容將影響其治療│││或有危害生命之虞。│││2.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二個月。│││3.未滿十二歲之兒童。│││4.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所定傳染病。│││5.衰老或身心障礙致不能自理生活。│││6.經司法或其他機關通知限制出國。│├───────┼────────────────────┤│收容必要性│受收容人具收容事由,且無其他收容替代處分│││可能,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結論│續予收容之聲請為有理由,受收容人應准續予│││收容,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永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蒼仁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