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司司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展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司字第9號聲請人 莊凱丞 即碧悠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百年六月三十日完結碧悠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理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下同)99年6月30日就任為碧悠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99年度司司字第75號呈報清算人准予備查在案,惟因各股東住居所不明,召集股東會承認各項簿冊不易,目前與翰陽科技有限公司及 周聰銘 提告當中,爰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六個月等語。
三、經查,本院經調取本院99年度司司字第75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審核,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00年6月30日完結碧悠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張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