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勞執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勞執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執字第2號聲請人 張志強 相對人展晟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喻小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展晨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展晟通運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勞工法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書記官陳崇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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