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朴簡調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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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簡調字第156號
聲請人
即原告 陳坤煌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陳摊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本院向嘉義○○○○○○○○調取「陳摊」及其繼承人之現(除)戶戶籍資料,及嘉義縣水上地政事務所調取「嘉義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鹿北段329、330、339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簿、公務用謄本、異動索引、地籍圖謄本等資料,均已調得,請原告儘速聲請閱卷。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陳摊之繼承系統表、各代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例如法院家事庭回函或司法院網站家事事件公告查詢)。請追加陳摊之繼承人為被告;如有繼承人未辦理繼承登記,請追加訴之聲明請求該等繼承人為繼承登記。
三、請提出:「最新完整」之「被告、地址、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之起訴狀正本到院,及按對造人數數量之繕本。
四、請提出:欲合併分割土地及其上地上物之外觀彩色照片,及陳報該地上建物之門牌號碼、所有權人等資料到院。
五、請提出嘉義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鹿北段329、330、339地號土地全體共有人之姓名、權利範圍比例之附表到院。
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書記官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