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小調字第1149號
聲請人
即原告 吳昆 謚
相對人
即被告 王瑋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戶籍地址為「臺南市○○區○○里○○0號之1」乙節,此有本院職權調取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1紙附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被告戶籍址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違誤,爰依職權移轉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阮玟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