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嘉小調字第1149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小調字第1149號

聲請人

即原告 吳昆

相對人

即被告 王瑋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戶籍地址為「臺南市○○區○○里○○0號之1」乙節,此有本院職權調取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1紙附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被告戶籍址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違誤,爰依職權移轉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阮玟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