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02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02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汪俊德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周杞柳
鄭國富 蔡月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零壹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10249號)
(一)債務人周杞柳為購置車輛,於民國(下同)82年8月
28日邀鄭國富及蔡月珠為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萬元,期間3年,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固定利率年息20%每月計息,並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攤還本息。
(二)上開債務亦約定:債務人周杞柳如未按期本息攤還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三)因債務人周杞柳所欠本金125,015元及自83年11月25日至清償日之利息仍未清償,故請3位債務人應1次清償上述金額予債權人。